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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26 14:59:02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869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组织动员引导调动社会参与、支持科普工作,挖掘和整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申报对象。下列单位可申报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院校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科研中心、博士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良好条件和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拥有主题新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科普队伍。
  (五)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申报资格。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场馆或设施,且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申报。
  申报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需获得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协、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或省相关部门的确认与推荐。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科普教育基地,可以特别推荐到省科协命名为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  申报程序和步骤。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①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②科普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情况等(可附件)。
  3.《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测评体系表》。

4.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特色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

1.由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协受理本地区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2.由省级学会、高校科协或企业科协受理本系统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3.省相关单位可直接受理本单位系统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三)评审。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第八条  认定。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命名“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并择优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章
    第九条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应充分发挥基地优势,体现基地功能和作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第十条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保证面向公众的开放时间,扩大受众人数。
  第十一条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

第十二条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应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开发具有自身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十三条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十四条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和当地的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全省“科普之春、夏、秋、冬”、科普主题日等全国、全省重点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承担对科普教育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向推荐单位和省科协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争取相关支持。
  各级科协组织要为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指导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积极参与“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 、全省“科普之春、夏、秋、冬”、科普主题日等全国、全省重点科普活动。通过资助优秀科普活动,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活动策划、科普展教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能力;通过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与培训,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加大科普工作投入。
    第十七条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和我省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对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命名期限为3年。命名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命名为“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九条  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履行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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